No.1-小议秦统一前后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秦朝。秦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的立法也多有影响,以下就浅谈一下秦朝统一前后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目前研究秦法律制度的重要线索便是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店竹简,其记载的是秦统一之前的秦律,但统一后的秦朝仍沿袭了统一前的秦朝法律,因此睡虎店竹简上记载的秦朝法律在统一前后是具有联系性的,适合用来研究秦的法律制度。
从睡虎店竹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式”、“廷行事”、“法律问答”五种。“律”字的用法自商鞅变法而始,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令”是皇帝的诏令。“命为制,令为诏。”从秦始皇的这句话可看出“令”与“诏”并无本质差别。事实上,法、令、律在秦朝的区分不甚明显,如秦简中有《田律》、《田令》,而《语书》中也多有“法律令已具”、“修法律令”等字眼。“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等文书格式,始于秦朝。“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广雅·释诂》:“廷,平也。”王念孙《读书杂志》四之十二《行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或‘事’者,意皆同。”“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法律问答”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因其为官方所出,且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故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众所周知,在秦朝,先秦诸子百家中为法家学派独尊。统一前的秦国采用的主要是商鞅的法治理论,统一后秦始皇推行的主要是韩非的法治理论。那么秦国在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指导下的各项政治法律制度有什么特点呢?
首先,秦国法制的突出特点之一便是轻罪重罚。商鞅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这句话就是说,对轻罪处以重刑,百姓便不敢犯轻罪,更别谈重罪了。这就是用刑法去除犯罪的现象。这种有关轻罪重罚的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秦简《法律答问》载:“或盗采桑叶,赃不赢一钱,何论?貲三旬。”偷采不过一钱的桑叶就要罚服三旬的徭役,足以见秦法量刑之重。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从中可以看出商鞅的轻罪重罚的理论在秦朝法律中被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了。
其二,秦国法网绵密,“事皆决于法”。秦代建立后,法律规定“以吏为师”,实施“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以此来加强封建立法,不断拓宽法律的调整范围,强调以法律手段来规范、调整社会。从现存的历史资料来看,秦代法律涉及军事、外交、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业、司法诉讼等各领域,并且明确规定其中的细节,达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如“步过六尺者有罚”、“有敢偶语者弃市”,足以见法律规定之周详。正如后人所评:“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
其三,“法令由一统”自秦而始。秦建立王朝之后,统一了度量衡制度、货币制度、文字、服装、历法等不同方面。在法律上,秦代奉行法家的“壹法”思想,统一立法权与法令内容,结束了战国时期各国不同的令法。从秦始皇开始,中国古代的国家最高立法权就属于皇帝了。这是统一后的秦代法律区别于统一前的先秦法律的重要之处,也是秦国法律对后世法律影响最大的地方。这一立法思想意味着秦始皇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独裁,且被用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综上所述,秦朝的法律是先秦制度的继承和延续,大大地丰富了以前的法律,逐渐细化,适应了新的社会动态。也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及后世历朝历代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1] 管伟主编.中国法制史.2015
[2] 北京万国学校组编.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联考复习精要.2015
[3] 沈晓敏主编.中国法制史.2015
[4] 石雨祺编著.中国古代法律.2015
[5] 孔令秋主编.中国法制史.2014